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部《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4〕4号)、《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5〕5号)、《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河北省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冀教考院〔2025〕17号)等文件要求及教育部、河北省相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和录取工作。
第三条 招生院系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处理本单位学科(专业)复试、调剂和录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学校纪委成立研究生复试工作督查小组,监督我校在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和录取工作中对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校研究生复试、调剂和录取工作全程参与和监督。
第三章 复试管理
第五条 进入复试的分数要求:
达到《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A类考生相应专业的分数要求。
专业 |
专业代码 |
总分 |
单科 (满分=100) |
单科 (满分>100) |
小学教育 |
045115 |
341 |
45 |
68 |
第六条 复试比例
一志愿考生差额复试比例一般为专业招生计划的120%,若最后一个名额出现总分相同的考生,则同时进入复试;不足差额比例的按实际人数全部参加复试。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通过加分进入复试的,加分考生不占用裸分考生的复试名额。
第七条 复试小组
招生院系按学科(专业)根据复试人数成立若干复试小组。组长由招生院系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成员包括秘书1人,主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1人,本专业的主要学科学术带头人、导师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任课教师不少于5人,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8人。复试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确定本专业考生复试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复试前随机确定5名复试小组成员进入面试环节对考生进行面试。
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上报研招办保存备查。
第八条 复试试题
招生院系应充分考虑组考方式、复试人数、学科专业特点等,提前组织专家命制好充足的试题,试题要求内容不同,难度相当,题量相近。试题内容应采用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试题外泄。复试面试考核试题采取现场随机抽题。
第九条 加分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2.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其中,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加分政策。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四章 复试工作安排
第十条 复试时间及方式
1.第一志愿考生
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安排在3月28日前。复试方式采用进校现场复试。具体环节、时间见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准备工作安排。
2.调剂志愿考生
原则上应在4月8日至4月15日完成调剂志愿考生复试工作,最迟不晚于4月28日。调剂办法及相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复试内容
复试具体内容包括:专业基础测试、综合素质能力测试(含思想道德、专业素养、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满分均为100分。专业基础测试模块的测试内容为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公布的专业复试科目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专业基础测试成绩×40%+综合素质能力成绩×50%+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10%。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加试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按照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考核方式为笔试。加试课程每科均为100分,60分为及格。
第十四条 复试不合格考生的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复试不合格:
(1)专业基础测试成绩低于60分;
(2)综合素质能力测试成绩低于60分;
(3)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低于60分;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低于60分;
(5)经考察发现其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
(6)有违背《诚信复试承诺书》行为的;
(7)发现有其他违反研究生报考和入学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章 复试流程
第十六条 复试过程
①身份验证
复试考生按照报考院系安排报到,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资格审查。
②复试笔试
考生按照招生院系安排到指定地点参加复试笔试,该环节进行专业基础测试。笔试考试科目为《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各专业复试科目。未按要求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缺考。
③复试面试
考生按照报考院系面试安排接受面试,该环节进行综合素质能力、外国语听力及口语等2个模块的测试。未按要求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缺考。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总成绩折算办法
考生总成绩=初试总成绩/n×70%+复试成绩×30%。
其中,初试总分为500分的专业,n=5;初试总分为300分的专业,n=3。
第十八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根据我校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考生总成绩、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对于招生专业最后一个招生计划,若出现考生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则按照初试总分择优确定拟录取顺序,初试总分也相同的,依次参考考生初试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科目分数择优确定拟录取顺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审查结果不合格者;
(2)复试不合格者;
(3)逾期未提交复试材料或材料弄虚作假者;
(4)未按时在研招网系统接收待录取通知者;
(5)已接受其他学校待录取者;
(6)逾期未提交定向就业合同或人事档案者。
第二十条 考生体检工作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体检,在新生报到时一并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考场规则,在学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考生需与学校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对在复试录取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复试工作安排、各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和拟录取考生名单等信息。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九章 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复试工作督查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复试考生如有申诉应在复试工作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向学校提出。
联系电话:0315-3863366、0315-3863029
邮箱:tssfxyjwbgs@tstc.edu.cn